根据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的《关于印发<清远市贯彻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办事指南(暂行办法)>的通知》和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清远市财政局印发《转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》(清人社函〔2020〕82号)的精神,经研究,
决定从即日起恢复受理返乡创业人员一次性创业资助申请。申请条件及要求如下:
在本区辖区内成功创办初创企业(指在本区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企业、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、家庭农场、个体工商户等,下同)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(当前纳税状态正常或有一名以上在职员工连续3个月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),同时申请补贴时没被列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“经营异常名录”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(女性不超过55周岁、男性不超过60周岁)的下列人员,可按规定申请一次性创业资助:
一、在本区所辖乡镇创业(不含创办个体工商户)的各类劳动者(以营业执照所载地址为准,中心镇石角镇、源潭镇、龙塘镇除外);
二、本市户籍人员离开本市外出求学、务工后返回本区辖区内创业的劳动者。
特此公告。
附件:创业补贴办事指南.xls
清远市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
2020年8月21日